答:《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吸收借鉴了我委对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管理制度和实践经验,同时参照中央和兄弟省市的考核办法,从操作层面出发,对考核流程、指标选取、权重划分、得分计算、考核奖惩、薪酬兑现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总体思路上,一是突出规模效益导向,在考核效益增幅的同时,更强调对国资的整体贡献度,体现了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理念;二是突出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和计分规则,建立差异化的考核及薪酬分配办法;三是突出适度奖惩,对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和经营成果显著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企业负责人,酌情扣减绩效薪酬。
问:《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内的管辖人员才会受到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受到省国资委重点监管的或省政府授权确定由省国资委负责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国有企业,其次负责人是指上述省属国有企业中由省委、省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部门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理事长)、总经理(总裁、行长、主任、院长等)、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副主任等)以及其他相关负责人。超过这两个范围以外的企业和人员不参与此实施细则。
问:多久考核一次?
答:沿用以往作法,按照年度和任期分别进行考核,年度一般确定为公历年,任期一般确定为3年,特殊情况下我委可酌情调整。
问:《实施细则》有哪些具体的考核指标?
答:此次设计了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年度基本指标确定为利润总额,任期基本指标确定为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两项。分类指标设置2-5项,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发展短板、重点任务等确定。各项指标均明确有相应的考核权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施细则》对利润总额指标采取了“绝对值阶梯制起评,相对值修正,最终换算为相应权重”的计分规则。例如:发展控股年利润总额实现1.5亿元,则起评分为85分,海洋公司年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则起评分为60分,确定起评分后,我们再根据净资产收益率行业对标结果,对起评分给予加分修正。在此基础上,按完成值与目标值的浮动比例以15分为限确定考核分值并换算为相应的权重。这种做法,打破了以前利润总额不能进行横向对比的弊端,将企业对国资总体利润贡献度纳入考核体系中,对国资委年度利润总盘子贡献越高,考核起评分将越高,凸显出鼓励企业做强做大的监管导向。同时,按净资产收益率对标,在起评分基础上给予一定加分修正奖励,既体现考核的公平性,又有利于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对于商业类和公益类企业的分类考核,《实施细则》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差异化要求:一是在分类指标选择上,商业类企业主要考核主业发展指标和通用财务指标,以定量考核为主;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兼顾风险防范、投资回报等财务指标的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并重,并可采取第三方评价。二是基本指标统一采用效益和保值增值指标,但权重上有所差异,如年度考核中规定,“利润总额指标,商业类企业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30%,公益类企业考核权重原则上不高于50%。”三是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中拿出0.2分作为分类系数,商业类企业得0.2分,公益类企业不得分,相应的绩效年薪差距为4万元左右。
目前参加考核的企业中,除交通控股、洋浦控股确定为公益类企业,其他企业均为商业类企业。
问:考核的总分和等次如何计算?
答:《实施细则》的考核总分设置为百分制,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次,其中:经营业绩考核得分90分(含)-100分(含)的为A级,70分(含)-90分为B级,60分(含)-70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D级无绩效薪酬。
单一指标计分方面,除利润总额直接以百分制考核计分外,其他指标均以100分上下浮动30%考核计分,然后再将结果换算为百分制。主要是依据以往考核经验,对工作指标的考核按百分制上下浮动计分比直接百分制计分结果更为直观,设30%幅度有利于合理拉开差距。
问:每个企业的规模不同,竞争难度也不同,此《实施细则》是如何进行分类考核?
答:根据省薪酬改革文件要求,市场竞争程度越高、规模越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越高。据此,《实施细则》将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细分为两项,一是分类系数,分值为0.2分,体现企业市场竞争程度。二是经营难度系数,从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人员规模四个维度综合确定,总分值为1.175分。对难度系数的测算各省有不同的作法,主要有回归模拟、加权平均、算术平均、区间赋值等,经综合分析,我们认为这些作法或难以确定权重、或难以划分区间、或计算复杂、或样本不足,经比选,最终我们采取了综合排序法。具体是将被考核企业的资产总额、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和在岗职工人数四项指标分别排序,按高低顺序给予分值,再对四项分值加总并二次排序,分数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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