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全面预算报告(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二) 企业本部和子企业的分户全面预算报告(电子文档)。其中,二级以下各层级企业的预算数据可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有条件全级次报送的企业可全级次报送。
以上纸质文件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按顺序装订成册,编排目录并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六章 全面预算报告的审核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告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
(一)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 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划;
(三) 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目标和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四) 是否客观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发展态势;
(五) 是否符合全面预算编制完整性原则;
(六) 是否合理预计企业预算年度财务状况;
(七) 主要全面预算指标变动幅度是否合理;
(八) 是否符合企业财务事项备案情况;
(九) 是否符合省国资委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审核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以下简称“评价处”)按照相关规定,测算下达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基准值,并对企业全面预算预报表财务指标数据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二) 评价处收集各企业全面预算报告草案,包括生产经营预算、财务预算、投资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预算、担保事项预算、产权处置及配置预算、人工成本预算、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等,按业务分工交由相关处室分别负责审核。
(三) 评价处组织相关处室和企业召开预算草案审核会议,听取企业预算草案编制说明,形成初审意见,反馈企业进行调整修订;
(四) 评价处收集企业正式报送的全面预算报告,汇总各处室审核意见,形成企业全面预算审核提案,报经委务会审议通过后,进行批复或备案。
第七章 全面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经省国资委批复或备案后的年度全面预算,明确内部审批权限,切实加强对投融资、担保、资金调度、产权处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的执行过程及结果的管控。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及时将年度全面预算指标分解下达至各预算执行单位,各预算执行单位再细化到各环节、各岗位,层层明确全面预算指标执行责任。具备条件的企业,年度预算还应按月度或季度滚动分解,做好调控。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担负预算执行刚性约束责任,保持必要的独立性,指派专人负责,对预算内支出进行事前审核,对即将用完的预算支出进行警示,对超出预算的支出坚决不予受理。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大偏离度的,应及时查找产生原因,切实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全面预算报告业经省国资委批复或备案后,原则上不作调整。但出现以下情形,预计将对预算年度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于当年8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审核后予以调整:
(一) 国家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 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临时安排急难险重任务;
(三) 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决定的重组整合导致业务重大变化;
(四)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申报预算调整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预算调整事项的请示、调整的相关文件依据、造成的影响评估及应对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预算年度内企业请示报批事项,凡在批复或备案的全面预算报告中已经列入的,可相应简化审批程序;未列入的,除第三十条所列情形外,省国资委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企业向省国资委报告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制度。其中,基本报告与快报分析相结合,按月度或季度定期报送;特别报告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编报,主要涉及企业重大经营环境变化,重大投融资或重组事项等。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当结合报送年度决算报告,认真总结年度预算完成情况,分析预算指标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等。
第八章 全面预算的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本企业落实全面预算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有权组织建立健全全面预算内控监督考评体系,拒绝签批预算外事项,并向省国资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跟踪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企业主要预算指标完成进度,发现异常波动情形的,应及时提示企业采取措施并上报委领导。
第三十六条 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企业全面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核查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以及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履职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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