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6-11-20 | 62871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6号)精神,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实施分类考核,根据《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及薪酬审核实施办法》(琼府办〔2016〕145号),我委制定了《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反馈。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6号)精神,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要求,对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根据《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及薪酬审核实施办法》(琼府办〔2016〕14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由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省国资委”)重点监管的或经省政府授权确定由省国资委负责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省属国有企业中由省委、省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部门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理事长)、总经理(总裁、行长、主任、院长等)、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副主任等)以及其他相关负责人。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设置

  基本指标为利润总额指标,商业类企业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30%,公益类企业考核权重原则上不高于50%。具体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效益情况统筹考虑。

  分类指标设置2-5个,各项分类指标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下达年度利润总额基准值。每年11月前,省国资委根据全面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向省属国有企业下达下一年度利润总额基准值,作为企业编报考核建议值和全面预算预报表的参考依据。利润总额基准值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前三年平均值、全国同类国有企业平均水平和我省经济发展平均水平之一。

  (二) 编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及全面预算预报表。每年12月15日前,省属国有企业按照省国资委下达的利润总额基准值编制全面预算预报表,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三) 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沟通,并经省国资委委务会议研究后予以确定。省属国有企业处于行业下降周期、业务转型期或战略重组期的,经省国资委认定可适当下浮指标,但指标下浮时间不得连续超过三年。

  (四) 省国资委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或省国资委向企业下达年度考核任务通知。

  (五) 自被考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省属国有企业应就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六) 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有关各方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于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报省国资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七) 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书面反映。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双方的名称、地址、职务和姓名;

  (二) 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 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 考核与奖惩;

  (五) 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 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采取百分制,由各单项指标按相应规则分别计分后累加并考虑特殊奖励加分得出,满分为100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各单项指标考核分数累加+奖励分值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单项指标计分:

  (一) 基本指标按百分制单独计分,采取绝对值阶梯制起评,相对值修正调整,再按权重进行换算得出。具体如下:

  1. 阶梯制起评标准

起评标准(利润总额)

起评分

备注

大于等于30000万元

90

上下加减分幅度为15分,100分封顶

大于等于10000万元小于30000万元

85

大于等于5000万元小于10000万元

80

大于等于1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

75

大于等于0万元小于1000万元

70

大于等于-5000万元小于0万元

60

小于-5000万元

50

  2.相对值修正按省属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全国行业对标结果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净资产收益率达到或超过行业优秀值的,加5分;

  净资产收益率达到或超过行业良好值的,加4分;

  净资产收益率达到或超过行业平均值的,加3分。

  3. 利润总额指标考核值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总额指标考核值=(阶梯制起评分+相对值修正分)±超过或低于目标值比例计算的分值

  4. 利润总额指标考核值按权重换算为考核得分,公式如下:

  利润总额考核得分=利润总额指标权重×(利润总额指标考核完成值/100)

  (二) 分类指标以考核权重为基本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或低于目标值时,根据超过或低于的比例相应增减分值,计分上限和下限按照浮动30%设置。

  分类指标考核值按百分制换算为考核得分,公式如下:

  分类指标考核得分=分类指标考核值×(100/130)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加分奖励:

  (一) 对获得国家或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的省属国有企业,省国资委视具体情况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其中:获得国家级通报表彰的最高加5分,获得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的最高加3分。

  (二) 对利润贡献突出的省属国有企业,省国资委视具体情况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具体如下:

  利润总额占被考核盈利企业总利润超过40%,加5分;

  利润总额占被考核盈利企业总利润超过30%,加4分;

  利润总额占被考核盈利企业总利润超过20%,加3分。

  (三) 企业符合以上多项加分条件的,从高选择一个加分值,其余不再重复累加。加分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第十条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企业经营难度系数和企业分类系数加总得出,最高不超过1.375。

  (一) 企业经营难度系数取值不超过1.175,根据省属国有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人员规模等因素综合得出。

  1. 单项指标按数值大小分别排序并赋予相应分值;

  2.单项指标分值加总并进行二次排序;

  3. 根据排序高低,按照10%、20%、40%、20%、10%的比例分别给予1.175、1.05、0.925、0.8、0.675五档分值。

  (二) 企业分类系数取值不超过0.2,商业类企业得0.2分,公益类企业不得分。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三年为考核周期。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设置

  基本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两项,每项考核权重在30%-50%间取值。

  分类指标为企业发展状况指标,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定位及发展战略规划等确定,单项考核权重不低于10%。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发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基准值。考核期初,由省国资委综合全国国有企业平均情况,宏观经济形势、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基准值按公益类企业和商业类企业分别设置。

  (二) 编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省属国有企业按照省国资委发布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基准值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三) 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与企业沟通并经省国资委委务会议研究后加以确定。

  (四) 省国资委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或省国资委向企业下达任期考核任务通知。

  (五) 自被考核任期最后一年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属国有企业应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任期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六) 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数据,结合企业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有关各方对企业的管理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报省国资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七) 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 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书面反映。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双方的名称、地址、职务和姓名;

  (二) 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 考核与奖惩;

  (四) 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 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采取百分制,由各单项指标单独计分结果累加并换算得出,满分为100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各单项指标考核分数累加×(100/130)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单项指标以权重值为基本分,按照上下浮动30%设置计分上限和下限。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或低于目标值时,按超过或低于目标值的比重,增减相应的分值。

  第十七条 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分规则为:企业负责人完成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务的(三年均为C级),得基本分。每得一次A级加10%比例分,每得一次B级加5%比例分,每得一次C级加0分,每得一次D级扣10%比例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计算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次,其中:经营业绩考核得分90分(含)-100分(含)的为A级,70分(含)-90分为B级,60分(含)-70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十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计算: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按“1.5+0.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90)/(100-90)”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在1.5倍到1.6倍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按“0.9+0.6×(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70)/(90-70)”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在0.9倍到1.5倍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按“0.5+0.4×(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60)/(70-60)”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在0.5倍到0.9倍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为0。

  第二十条 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计算: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按“0.25+0.05×(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90)/(100-90)”确定,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在25%到30%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按“0.15+0.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70)/(90-70)”确定,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在15%到25%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按“0.1+0.05×(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60)/(70-60)”确定,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在10%到15%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为0。

  第五章 薪酬兑现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 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一) 基本年薪计算公式为:基本年薪=核定的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以内倍数×分配系数。

  省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1;副职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依据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0.6至0.9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二) 绩效年薪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三) 任期激励收入计算公式为: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水平)×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第二十二条 任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属国有企业,酌情给予其负责人专项特殊奖励。专项特殊奖励具体由省国资委评定,从国有资本收益或企业成本费用列支,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一) 经济效益贡献度大──任期内每年利润总额排名均保持在前三名的企业;

  (二) 主业打造成果显著──任期内每年营业收入排名均保持在前三名的企业;

  (三) 资本运营效率突出──任期内每年净资产收益率均达到或超过全国同行业优秀值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参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由省国资委视情况给予扣发当年绩效年薪或追索扣回以前年度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等处理。受到开除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扣减100%当年绩效年薪及该任期的任期激励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与《实施办法》配套,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资委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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